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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侦探:妻子在丈夫车辆上安装定位器,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上传更新:2025-06-30 已阅读:160

刘某与路某系夫妻,刘某主张,2020年9月18日,得知妻子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其认为,路某安装的追踪器,若高温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路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刘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通话记录、微信记录、安装定位器结算单等证据,路某均表示不认可、无法核实。路某主张,2020年9月17日,其在刘某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次日,其就将该情况告知刘某。其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本案中,尽管刘某与路某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路某擅自在刘某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刘某的行程信息,而刘某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故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至于刘某提出定位器可能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财产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于刘某要求路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赔偿的具体金额,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如下:一、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路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庭审中可以得知,路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路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路某所侵犯客体是刘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刘某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本院认为,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本案中,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成立,除了行为具有不法性外,还需考虑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多项要件。本案中,路某虽然通过电话告诉了刘某车辆安装定位器的事实,且目的上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路某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某,但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说明路某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刘某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由此,本院亦认为其侵权行为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


综上所述,路某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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